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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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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
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
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
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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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
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
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
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
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
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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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
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
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
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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