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崇明禁毒志愿者天地^_^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制天地 >> 详细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3 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说明:以下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与吸食、注射毒品有关的条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七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第七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全文链接:http://www.gov.cn/flfg/2012-10/09/content_2239595.htm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2009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崇明工作站,
承建:上海墨恒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沪ICP备2020033960号-1
本站浏览总人数:1189481 今日浏览总人数:298